從唐兩稅法開始,到宋代完成的經濟關系、土地制度變革,在中國古代歷史上是一次重大的變革,那么,這次變革的經濟含義究竟是什么呢?筆者以為,它可以歸結為兩個分離,即,生產者與生產資料的分離,國家同社會經濟活動的分離,而這兩個分離在新社會歷史條件下,大大地解放了生產力,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其表現主要可以歸納為以下四個方面。
1.勞動者人身的解放。
從戰國直到唐代,剝削都是以人身控制為首要的或主要的條件,無論是地主的剝削,還是國家的剝削。控制的形式形形色色,但其都有一個比較顯著的特點,即勞動者農民與生產資料土地有著相當緊密的關系,甚至可以說是捆綁到了一起。對于國家剝削來說,各種各樣的國家授田把受田農民與所受土地緊緊地綁在一起。對于地主剝削來說,極為強烈的超經濟強制、人身依附關系,各種各樣以人身依附關系為基本前提的地主莊園,把地主所控制的農民與地主的土地緊緊地綁在了一起。這種狀況到宋代終于被打破了,新型的剝削與被剝削關系形成,以土地為剝削之基本依據、以勞動者人身相對自由為基本前提的租佃關系得到了充分發展。與土地所有權集中同時發生的土地經營越來越分散的現象,進一步加劇了這一變革過程。這一變革對改善農民狀況、提高農民生產積極性有相當的作用。僅有土地,并不能保證剝削的實現,因此,在地主階級成員中,始終存在著爭奪勞動力的斗爭,這就迫使他們以各種經濟手段控制農民,高利貸是其中之一,但這種手段的作用極為有限,地主必須時時“撫存”客戶,否則客戶會轉佃他人之田,使自己的剝削不能實現。如蘇軾說:“民庶之家,置莊田,招佃客,本望租課,非行仁義,然至水旱之歲,必須放免欠負、借貸種糧者,其心誠恐客散而田荒,后日之失,倍于今故也。”(《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五一。)王巖叟亦言:“富民召客為佃戶,每歲未收獲間,借貸周給,無所不至,一失撫存,明年必去而之他。”(《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九七。)當然,有宋一朝,宋以后各朝,有的地區,有些時期,對農民的人身控制仍然較強,甚至有進一步加強的現象,但這都是局部的暫時的現象,并沒有影響勞動者人身控制關系減輕的基本趨勢。
2.推動社會積累與土地開發。
隨著土地成為獲得剩余價值主要的或者說是唯一的直接依據,土地的邊際效用價值急劇提高,這就推動、迫使地主將剝削所得積累下來,去開發新的土地,改善土地經營,從而直接推動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宋代開發新土地之廣泛,土地種類之多,為前代所未見,僅從田土名稱即可看出,如“圩田”、“山田”、“淤田”、“湖田”、“沙田”、“架田”等等。宋代的水利建設也與以前大不一樣,局部地區性水利建設主要依靠民間力量(其中基本或主要部分當出自地主),例如神宗熙寧三年至九年共七年時間內,全國興修水利工程達
10 793 處,受惠耕地達 361 178 頃,可謂空前未有。土地經營也開始向著多種方向發展,開始形成了一些充分利用有利自然條件的經濟作物區,如太湖洞庭山之專種柑桔,福州、六化軍之廣種荔枝等等。也出現了專營某種經濟作物種植的地主,如四川有專門的“茶園人戶”,其歲出茶葉可達三五萬斤,在明州、福州、廣州等地有專門種植甘蔗制糖的“糖霜戶”等等。隨著土地經營的改善,土地投入工本的增多,精耕細作的發展,單產明顯提高,如蘇州畝產谷四至六石,兩浙上田畝收谷五六石,明州民田畝產谷六七石。
3.迫使地主階級不斷進行自我更新。
由于生產者同生產資料相分離,地主與農民之間的剝削與被剝削關系,不再以直接的赤裸裸的人與人之間關系出現,土地開始成為這種社會關系的表現物,剝削關系被掩蓋于土地的自然屬性之下,仿佛地租是土地本來就具有的屬性。隨著這種變化,地主階級職能的主要體現者,已不再是具體的某一地主,而是抽象為土地這一自然物。這樣,地主階級具體成員的經濟地位,就不再由其出身來決定,而取決于他在土地上的經營,如果經營有方,勤于積累,他就有可能保持以至擴大土地,繼續保持地主地位,如果不善經營,且淫佚奢侈,他就必然喪失土地,失去地主身份。脫離生產、腐敗墮落是地主階級的本性,然而這一機制就使其可以不斷清除其中喪失活力的成員,不斷補充進新生力量。這種現象在宋人言論中多有表述,如呂皓曰:“今之富民,鮮有三世之久者”(呂皓:《云谿稿·上邱憲宗卿書》。),張載說:“今驟得富貴者,止能為三四十年之計,造宅一區及其所有,既死則眾子分裂,未幾蕩盡,則家遂不存”(張載:《張載集·經學理窟·宗法》。),黃震曰:“財貨不過外物,貧富久必易位”(黃震:《黃氏日抄》卷七八。),朱熹弟子劉爚還把富貴者之財寶田宅很少再傳、三傳的現象稱為“盈虛相代”,是“天之道也”(劉爚:《云莊集》卷四。)。地主階級的自我更新,當然有利于保護和發展生產力,對社會經濟發展起著積極作用。
4.使社會經濟有條件自我調節。
宋代以前,國家對社會經濟活動予以強力干預,大部分時期這種干預對社會生產起了積極作用,但由于國家經濟政策畢竟是人為規定,帶有一定的主觀性,其中錯誤部分在所難免,再加上官僚的腐敗,執行政策的偏差,這些時候便會給社會經濟發展以巨大阻力。宋代國家在保證農民有可以遷徙、可以選擇剝削者權力的前提下,只問賦稅收入,不管其余,就使社會經濟活動有條件在運動過程中自我調節,自己解決自身存在的問題,從而可以選擇到比較合理的發展路徑。例如,國家除了維護自由租佃關系的存在,并不干預地主與農民的經濟關系,這一關系在租佃過程中自然達到相對平衡。地主利用農民之間矛盾,用增租刬佃方式試圖增加地租,而農民則利用地主之間矛盾,用轉佃他人之田的方式來達到降低地租的目的,在這一斗爭過程中,地租剝削率自然維持在一個合理的水平上。
從唐兩稅法開始到宋代完成的經濟結構與土地關系的變革,終于最后結束了春秋戰國變革所確立的基本格局,開辟了一個新的時代。而關于兩周經濟關系和土地制度的討論,至此也終于可以劃一個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