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中國社會結構的特點及其成員在其中的地位

四,宋代及宋代以后宗法家族制度的確立

“宗法”這個詞始見于宋代張載的《理學經窟·宗法》(《張子全書》卷四)。
唐自中葉以后戰爭、動亂不斷,先是藩鎮割據,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爭來奪去,
百姓涂炭;后來是王仙芝、黃巢武裝起義戰爭遍及大江南北;直到五代十國,無一日、
無一地沒有戰亂。經過長時期的、大規模的戰亂,自魏晉以來形成的門閥士族和地主
莊園幾乎是掃地以盡。即使是隋唐的世家大族也多不存在。再加上唐代商業長足的發
展和官吏文人化的過程中人口的流動性增強了。這里以杜甫為例,杜家郡望,本在長
安城南京兆杜陵,其先祖晉名將杜預長期鎮守荊州,其重孫東晉杜遜便南遷襄陽,所
以杜甫又稱“襄陽杜甫”,杜甫曾祖杜依藝又曾為鞏縣令(今河南鞏義市),定居鞏
縣,杜甫生于鞏縣,因此現在都稱杜甫為鞏縣人。雖然杜甫在長安杜陵、東都洛陽東
部的偃師都有田園,但是他沒有長期與族人居住在一起,甚至他與自己四個兄弟都未
聚居,往往是天各一方的。杜甫本人也是半生漂泊、最后死在湖湘之間的一艘小船上。
人們的自愿或被迫地流動導致族眾們各奔東西,外出謀生,從而改變了舊日生活的軌
道和觀念。因此“宗子法廢”、豪門士族譜牒的散失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家族的聚居雖有與封建統治有矛盾的一面,但因為它的序列與封建國家同構,成
為封建政權的基礎。其本質上來說是有利于封建社會穩定的,因為它是民間社會,具
有一定的彈性,它的存在可以成為一種減震機制。因此,宋代理學家們面對聚族而居
的情況大大弱化,個體小家庭再度普遍化和人們血緣觀念的淡薄,為了加強封建專制
統治和實現有效的社會控制,他們提出了建立宗法家族制度的設想。張載在《經學理
窟·宗法》中說:

今日大臣之家,且可方宗子法,比如一人數子,且以嫡長為大宗,須據所有家計
厚給以養宗子,宗子勢重,即愿得之。供宗子外,乃將所有均給族人——宗子不善,
則別擇其次賢者立之。

所謂“宗法”就是“宗子法”這是以血緣關系為紐帶,將一個祖先的子孫團聚在一起,
形成一個嚴密的社會組織,在家族內部設立“宗子”,管理家族事務,統率族人,監
督族眾,使一個家族中的家庭之間做到有無相通,患難相恤。這里所謂的“宗子”就
是后世所稱的“族長”。宗法家族還要立宗廟,用以祭祀祖先,供奉祖宗神主牌位,
這也就是近代家族制度中的祠堂,以加強家族的凝聚力。另外還制定了本族的家法,
用以約束和箝制族人言行、懲治“不法”族眾與對宗子不滿的族內子弟。
張載設計的“宗子法”只是行于大臣之家的。南宋的理學大師朱熹看到了它對社
會穩定的意義,于是要把它作為一種具有普適性制度推廣到所有家庭中去。他對宗法
家族制度作了理論論述,并精心設計并規定了其具體的內容。按照其設計新的宗法家
族制度成為一種組織嚴密、法度嚴格,由宗子(族長)領導的、具有血緣、地緣雙重
關系的社會團體。除了祠堂外,朱熹還主張建立祭田、墓田以解決族內喪葬祭祀費用。
這些地占全族田地的二十分之一。后世的家族制度基本上就是按朱熹的設計建立的。
這一點在徐揚杰的《中國家族制度史》中有很詳盡的記載。書中指出封建社會的后半
期,直至近代聚族而居的家族組織是家族制度的主要形式。這包括兩類,一是由個體
小家庭組成的聚族而居的封建家族組織。二是累世同居共財的大家庭。以前者為多。
這些聚族而居的小家庭,一般只包括二三代數口之家,是一個基本的生產和消費單位。
若干有血緣關系、同姓的小家庭聚居在一個村子或鄰近幾個村子之中。他們都是一個
男性祖先的子孫,建立祠堂一所,歲時祭祀共同的祖先,修纂家譜一部,其中詳細記
載了每個小家庭成員以及他們之間的血緣親屬關系,還共有共同的族產和嚴格的族規。
這種村落聚族而居的情況是十分普遍的,無論在南方還是北方都是如此。這在地方志
和許多有關農村的記載中有較多的反映。如徽州地區,村落聚居的大家族,大多對自
己從唐宋以來的數百年的世系脈絡、血緣關系了解得清清楚楚,說明他們長期在此居
住、很少遷徙。浙江臨安地區,一個家族幾十代都聚居在一起,從不遠徙他鄉。這種
聚族而居的村落,往往一個村子就是一個姓、一個家族。兩個以上異姓家族共屬一個
村落的情況很少。村中的的事務(包括家族事務)皆由族長管理。由他治理本族的族
眾(也就是村民),對外代表本族(本村)。因此族眾除了交納賦稅外很少與封建基
層政權發生關系。這樣的村落又是一個自給自足的經濟單位。一個小家庭內部也是小
農業與小手工業相結合的,家庭與家庭之間可以互相調劑,不出村子,人們基本需要
都可以得到滿足。另外,這樣的家族與村落還是與與外界隔絕的、封閉的政治實體。
聚族而居的村落在經濟上能自我滿足,決定了它在政治上必然是不依賴外界的。有的
為了防御還建立了堡塢、石墻或土圍子。族眾居住在村子里,猶如生活在一個半獨立
的小小的王國之中。很少與外面接觸、更缺少獨立地代表自己與他人交往的機會,長
此以往,生活在聚族而居的人們,個性萎縮了,對本家族有強烈的依賴性,一離開本
族聚居的地方,便不懂得如何生活。
從隋代開始、宋代成熟的科舉制度也促進了宗法家族聚居的發展。唐代進士科舉
的路子很窄,每科一二十人,又不糊名,這種考試實際上推薦與選拔相結合,還未入
場則名次已定。這時的科舉實際上是被豪門士族或名流所壟斷。到了宋代科舉發生了
很大的變化。首先是增加了錄取的名額。每科平均二三百名,多時達到六七百人,而
且制定了糊名彌封、謄錄、鎖院(考官得到任命后,不回家,直赴考場,以杜絕請托)
、回避等事關保密和防止作弊的制度,并增加了皇帝親自考察的“殿試”。這種種作
法目的都在于求得考試之中的公正。與唐代相比,宋代的科舉考試的確是有了較多的
公正,許多沒有后臺、不是上層社會出身的讀書人通過科舉加入了官僚隊伍。例如南
宋理宗寶佑四年(1256)《登科錄》記載本年取中六百零一名進士,平民(指父親、
祖父、曾祖父三代無做官者,又非皇帝宗室)出身的有四百一十七人,占全部考生百
分之六十九以上。可見,“朝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就不是完全不可能的。由科舉
產生的這批新貴就是士大夫,他們人數眾多,又在政府的各個部門中擔任一定的職務,
在社會上十分活躍,也為各個階層的人們所羨慕。但是要考中進士需要相當高的成本,
從讀書到參加各級考試要有很大的花費。宗法家族為了提高家族的地位和凝聚力希望
多出有功名的士子,于是便出現了以宗族的力量培養族中優秀子弟參加科舉考試的情
形。貧寒之家的子弟要想在仕途有出路必須依靠宗法家族。這樣一個人中了進士、作
了官乃是全家族的榮譽,他也要相應地在精神與物質上報答家族的培養與支持。他們
或致仕退休、或退隱休閑都要回到家鄉去,成為鄉紳,為本宗族增加了實力。他們有
士大夫的社會地位、有同僚、同年等政治上作為奧援,自然會受到鄉里人們的敬畏。
明代對歸鄉的士大夫所應受到的禮遇在法律上作了規定。洪武十二年(1379)的詔令
特別規定:

致仕官居鄉里,惟于宗族序尊卑如家人禮,若筵宴則設別席,不許坐于無官者
之下,如與同致仕者會則序爵,爵同序齒。其與異姓無官者相見,不必答禮。庶民
則以官禮謁見,敢有凌侮者論如律,著為律。
(《明太祖實錄》卷126轉引自吳晗、 費孝通《皇權與紳權》)

一個家族有了鄉紳是引以為自豪的,他們必然成為宗法家族凝聚的核心。有些鄉紳就
成為該家族的宗子(族長),或家族活動的積極分子。因此科舉制度的發展及其被全
社會的認同與尊崇也使得宗法家族進一步鞏固與壯大。
因為宗法家族制度與主流的意識形態儒家思想、也就是宗法文化是一致的,有利
于鞏固封建統治,所以朝廷與官府對此采取了支持和扶持的態度。并在物質上與精神
上予以鼓勵,在法律上加以保護。例如族長依照家法在本族祠堂內處置族中違反族規
的族眾、即使是處死,官府也是不會干涉的。對于那些不服族長管理的族眾是被視為
違法犯罪行為的,直到民國時期刑律上還有“忤逆”的條款。家長可以把他們不滿的
子弟送上法庭治罪。
在行政上,宋代以后的各個朝代基本上是遵循宋制,實行“保甲制”或“里甲制”的。宋初按照
地區的大小劃分成鄉與里,設有里正、戶長、耆長等來管理鄉村基層事務。“保甲制”
是王安石變法中建立的。本為鎮壓地方反叛而設立,后逐漸成為一種基層組織單位,
不僅把老百姓按照這種形式組織起來,而且藉以互相監督。自宋以后戶籍制度也更加
完備、更加嚴密,對百姓的控制能力更強。
宋代的士大夫又發明了鄉村中的老百姓的自我教育制度——即“鄉約法”。這種
制度創始于陜西藍田之呂大臨、呂大防兄弟。他們在北宋熙寧九年(1076)創立了呂
氏鄉約,這是一種自發的地方組織,目的是為了提倡儒家倡導的倫理道德、推廣地方
教育促進社會交流及民間的經濟合作。其具體的方法是在地方上推舉一位年高德劭者
為都約正、兩位有學行者為約副。每月另選一人為“直月”,月終如有善行者,則加
以獎勵;有過者,則加以勸改。這種以教化為主的地方組織雖不強迫人們加入,但因
為由地方鄉紳組織,處于弱勢的百姓也很難回避,但只要加入便受到約束。呂氏鄉約
的規定是,1,以德業相勸:希望約中之人居家時能事父兄、教子第、待妻妾; 在外
時能事長上、接朋友、教后生、御童仆。2,過失相規:如有過犯, 則諸約正以義理
教誨之,不聽教誨者,則聽其自動退出。3,禮俗相交:制定應對進退之禮, 以供鄉
約之內的人遵守。4,患難相恤:凡有水災、盜賊、疾病、死喪、孤弱、誣枉、 貧乏
之家,可以告約正,約正則邀集約中之人,互相救濟。這種互濟還不止限于約中之人,
對于非約中的鄰里的有困難者,約中人也有義務幫助。這種借幫助他人解決困難來剝
奪其私人空間的做法實際上是一種交換,入“鄉約”的人們犧牲了自主以換取強勢團
體——宗族的保護。南宋理學大師朱熹對這個制度特別贊賞,也曾鼓吹他認為這是能
夠給百姓帶來實惠的“鄉約法”。并對二呂所訂之法做了增訂,寫了《朱子增損呂氏
鄉約》,但并未引起南宋統治者的充分關注。這雖與程朱學派在南宋中葉多次受到打
壓有關,也可見當時外患是主要矛盾,對于百姓的馴化是緩不濟急的。
如果說鄉約制度在宋代僅僅是一些理學家提倡和某些士大夫家庭自發的行為,到
了明代得到了朝廷的肯定。新建立的朝代都把馴化百姓看成立國之基,出身與社會底
層的明太祖皇帝朱元璋更懂得這一點。他發現了“鄉約”是具有維系社會穩定的力量
的。它不僅可以救助那些輾轉溝壑的人們,使他們不至于走投無路、鋌而走險;更便
于從思想上約束那些不逞之徒。
鄉約法源于宗法制度,其實行的目的也是為了鞏固宗法制度,但是它又有不同于
宗法之處。兩者的差別在于:一,宗族制度不一定都具有很強的政治和倫理的教育功
能,而鄉約法就是以教育鄉人為其目的的。二,宗法制度只組織有相同血緣關系的人
們,而鄉約法所組織的對象包括一些非同宗而居住在一個地域的人們。按照呂大臨兄
弟鄉約的內容,明太祖朱元璋加以增刪,頒布了所謂《六諭》包括“孝順父母,恭敬
長上,和睦鄉里,教訓子弟,各安生理,無作非為”等對平民百姓具有約束性的條款。
清代對為了鞏固政權特別注重基層的安定,順治、康熙、雍正三朝在這方面極為突出。
統治者借鑒了明代許多統治方法。順治皇帝重新頒布了明太祖的《六諭》;康熙皇帝
把鄉約增為《十六條圣諭》:

敦孝弟以重人倫,篤宗族以昭雍睦。和鄉黨以息爭訟,重農桑以足衣食。尚節
儉以惜財用,隆學校以端士習。黜異端以崇正學,講法律以警愚頑。明禮讓以厚風
俗,務本業以定民志。訓子弟以禁非為,息誣告以全良善,誡窩逃以免株連。完糧
稅以省催科,聯保甲以弭盜賊,解仇忿以重身命。

作為鄉約的基本準則;雍正皇帝二年(1724)頒布了長達一萬字的《圣諭廣訓》。無
論多少訓條,但其基本原則就是教忠教孝。雍正七年(1729)下令擴大鄉約人員的編
制,鄉約本來是宗法家族自我教育的產物,到了清代,成為官方基層政權輔助性的組
織。它不僅用來約束本家族的成員,而且還在官府的支持下,沖破血緣關系的界限,
也用以管理本鄉異姓的居民。
除了鄉約之外還有家訓、族規、格言、先賢語錄和官方公布的上諭等等都是向人
們灌輸封建正統觀念的教材。宗法家族在宗廟(或稱祠堂)宣讀家譜、族譜;在本鄉
會所讀鄉約,讀上諭;族眾之間以道德功業互相勸勉,以及在過失上相互規勸這在宗
法家族的鄉約中都有細致的規定。我們這里以明萬歷四十年(1612)纂修的江蘇海安
《虎墩崔氏祖譜》,不僅詳細記載了本族發展過程,而且訂立了“族約”、“族戒”。
“族約”中規定了“立族長”“宣圣諭”(宣讀洪武皇帝的《六諭》)、“敦族義”、
“創祠宇”、“置祭田”“守墳墓”、“重譜諜”、“立宗會”、“敘倫理”、“正
閨門”、“端蒙養”、“供賦役”、“勤職業”、“尚節儉”“謹儲積”等等(見《
中國家族譜縱橫談·明代譜學概說》)。這些族規、族戒幾乎包括了族人生活的全部
內容,從宗族祭祀到族長威權;從生活的依托到死后的安排;從男女異序到鄰里關系;
從音容舉止到飲食服飾;從屋室建筑到思想的規范;從服從國家律令到自覺地“為王
前驅”等等都作了詳細的規定,族人只有遵守的義務。這種制度化的族規便成了一條
條捆綁族人的繩索,族人的一舉一動都不能越出族規所劃出的界限。族規、鄉約一類
的民間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組織與規范,在推廣與普及封建思想和維護封建統治秩
序上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如果翻開各地的方志都可以看到有大量的孝子、義民、
貞婦、烈女充斥其中,這往往是族規、鄉約一類規范教育的結果。
宗族的“敦族誼”也是落在實處的。自從宋代名臣范仲淹為家族“置負郭常稔之
田千畝,號曰‘義田’以養濟群族之人。”(《宋文鑒·義田記》)自此以后大多數
聚族較眾而又有過發達人物的家族都有“義田”。范氏所置義田是族內人都有份,《
義田記》中說:

擇族之長而賢者主其計,而時其出納焉。日食人一升,歲衣人一縑。嫁女者五
十千,再嫁者三十縑;娶婦者三十千,再娶者十五千。葬者如再嫁之數。幼者十千
族之聚者九十口,歲入給稻八百斛,以其所入,給其所聚,沛然有余而無窮。

而在一般的家族特別是聚族人較多的家族,其輔助和救濟還是有重點的。一般都是選
擇生活確實困難、非本族資助難以存活的人們。如鰥寡孤獨,自幼廢疾,孀居未有子
者以及青黃不接之時的臨時救濟。義田所出產還要撥出一部分培養貧寒之家子弟學習
和參加科舉考試的,如開辦義學,補助入學者筆墨膏火費等等。如果考中秀才、舉人、
進士還會有不同的獎勵。這樣的救濟、輔助,是加強了族人的向心力、凝聚力,使全
體族人感到有個靠山、從而也加強了族人對血緣和地緣的依賴性。
我們還可以看到強宗大族在祭祀中把教化與娛樂結合起來,在重大的節日里或與
本宗族有關的“冠婚葬祭”活動之中都要演戲,雖然許多時候是在鄉村或集鎮范圍之
內進行的,但是其實質上還是宗族活動,因為此地所居住的大多是本族之人。也正如
日人田中一成在《中國的宗族與戲劇》一書《結章》中所說的,地緣組織在中國古代
沒有獨立性(獨立的地緣組織構成了現代社區,人與人關系是靠契約組織起來的,與
靠血緣聯系起來的宗法制度是完全不同的)說是地緣的結合,還不如說:

是由地緣組織的基礎——血緣集團·宗族構成精密的集合體。在中國,地緣社會
不能表達自己獨立的思想,它的祭祀觀念本身,直接來自于構成其根基的宗族。

所以不論是祭祀,還是演出,都是要灌輸宗族觀念的。從常演的一些劇目也可以看出
從中寄托了對昌大宗族的企望和宗法意識的忠誠,這一點在《中國的宗族與戲劇》有
極為詳盡的統計與記載。這種娛樂活動是充滿溫馨的,不僅教育了族眾,而且使得宗
族之間的關系更加融洽。
馬克思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的《關于意識的生產》一節中指出:
支配著物質生產資料的階級,同時也支配著精神的生產資料。

又說:
統治階級的思想在每一個時代都是占統治地位的思想。 

在中國封建社會也是如此,統治階級利用各種手段向被統治階級滲透。他們也通過宗
法家族中種種規定、習俗把當時的統治階級思想灌輸到普通的老百姓中去。使得統治
者與被統治者的思想意識合而為一,共同構成當時的主流的思想體系。這也是封建社
會得以長期穩定的因素之一。
上面我們不憚其煩地介紹了中國宗法組織及基層行政機構的演變過程、與以宗法
制度為背景的鄉約法對于鞏固封建政權和馴化百姓的作用,其意在說明這種制度與組
織對于身處其中的平民百姓起著控制與保護的雙重作用的。作為個體的平民百姓只是
宗法網絡中的一個點,他們沒有獨立自主性,因而也就喪失了獨立自主意識。在這樣
的社會環境生長成人的個體都不會得到充分的發展,他們個性萎縮、思想保守、缺少
主動精神就是必然的了。他們缺少獨立應付社會的辦法,對外,他們要靠宗法制度中
的領袖代表自己。一旦宗族崩潰、家族破裂,他們很難面對社會。這時,他們或者因
為不能適應環境的變化而被淘汰,或者只是表現出保護自己生命和求生的動物本能,
為此,無所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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